2007年以來,我國逐步關註“支出貧困”群體,壹些地方將其納入制度保障範圍或實施臨時救助制度,極大緩解了他們的生活困難。
但目前我國社會救助供給總體上相對不足,部分地區社會救助供給嚴重不足,管理服務能力與救助體系不相適應。目前,民政部正在重點實施困難群體重特大疾病救助。
擴展數據:
基本目的
社會救助最根本的目的是救助貧困人口,保障弱勢群體的最低生活需求。建立城鄉壹體化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社會救助法制化,是保障和實現困難群眾基本權利(生存權)的核心內容之壹。
目前,我國社會救助法治缺失,以公法和私法為主體結構的二元法律結構體系在規範社會救助方面相對薄弱。社會救助的法律化進程必須形成合理健全的社會救助立法機制,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尋求社會救助法的生存空間和價值公共性,建立相對獨立的子系統。
要規範公權對社會救助的幹預,合理配置權力,有效依法行政,防止權力異化;通過立法培育中間力量,盡快推進和實現社會救助的多元化和社會化。要規範社會救助法的立法規劃和體例,特別是要防止出現制定錯位的下位法來執行上位法的現象。
百度百科-支出貧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