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年、壹次、壹個月。用藥周期不超過壹年,壹次不能超過壹個月用量。
值得註意的是,特藥的備案也不是壹勞永逸的,在這些情況下參保患者還需要重新申請備案:
1.用藥備案周期結束後仍需繼續使用的;
2.在用藥周期內需要調整種類的;
3.特藥責任醫師確認後超過6個月未治療的以及中斷治療達3個月以上的。
另外,如果參保患者因治療所需按規定使用由藥品生產企業或基金會、慈善總會等慈善機構提供無償供藥期間的特藥費用,醫保基金不再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