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使用會導致社保卡失效,甚至接受處罰,承擔刑事責任。以下類型會導致使用社保卡購買與疾病治療無直接關系的日用品、健身或保健消費;(物)、倒賣商品、套用和虛假檢查醫療項目騙取醫療保險基金、超範圍采購藥品和囤積藥品;冒名頂替,即使用他人社保卡在醫院就醫,用自己的社保卡支付本應由自己支付的醫療費用;偽造病歷、票據:具體來說,偽造或者使用虛假的病歷、處方、檢查化驗報告、疾病診斷證明等醫療單據和醫療票據作為醫保賬戶報銷憑證的,視為醫保欺詐;倒賣藥品:使用社保卡在醫院開出超過規定劑量的藥品,然後將開出的藥品倒賣,這種手段屬於套取社保資金的行為,屬於非法或不當得利;借給別人:把我的社保卡借給別人看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十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投資運營和監督檢查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隱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