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在債券發行市場發行的債券,債券發行方式分為:
①直接發行。即發行人將通過必要的程序,不經過中介機構,直接向投資者發行債券。
2間接發行。即發行人通過中介機構(銀行或證券公司)向投資者發行債券。目前大部分債券都是這樣發行的。采用間接銷售時,發行人應在發行市場通過中介工廠(主要是承銷商)辦理債券的發行和銷售。債券發行方式承銷商承銷債券有三種方式:壹是代銷,二是余額承銷,三是全額承銷。
代銷方式:發行人委托承銷商向社會銷售債券,承銷商根據預先規定的發行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盡力推介。到銷售截止日,未按原發行金額銷售債券的,未銷售部分仍返還發行人,承銷商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
余額包銷方式:承銷商按照設定的發行額度和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向社會銷售債券。銷售截止日到來時,承銷商負責認購未售余額,承銷商應按約定時間向發行人支付全部債券。
全額承銷方式:承銷商先認購全部債券,發行債券並立即向發行人支付全部債券,再根據市場情況轉售給投資者。從上述承銷方式來看,由於承銷商承擔的發行風險不同,獲得的承銷費用也不同。全額承銷費高於余額承銷費,余額承銷費高於代銷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