贖回方式
全額贖回
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部分贖回
基金管理人將以不低於單位總份額10%的份額按比例分配投資者的申請贖回數;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應做出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的明示。註冊登記中心默認的方式為投資者取消贖回。
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壹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贖回的部分申請將被撤銷。
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壹個開放日贖回申請壹並處理,無優先權並以該開放日的基金單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