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金融機構發行和支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為金融機構開立賬戶,但不得對金融機構的賬戶透支。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金融機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金融機構間的清算事宜,提供清算服務。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