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林匹克團結基金負責管理奧運會盈余,在奧林匹克團結基金委員會的監督和指導下工作。1961 年國際奧委會第58 次年會經法國籍委員Count Jean de Beaumont 提議,決定成立該組織。當時該組織稱作國際奧林匹克援助委員會,其主要任務是援助亞洲與非洲新獨立國家的奧林匹克活動。該委員會於1968 年成為國際奧委會的壹個專門委員會,1971 年改名為奧林匹克團結基金委員會。1972~1979 年,該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羅馬,得到意大利奧委會支持,開始接受資金。1980 年該辦公室遷至洛桑的國際奧委會總部。從1982 年起,該委員會主席由國際奧委會主席薩馬蘭奇兼任。在20 世紀80 年代初期,該組織財力仍極為有限,因此各國家奧委會並不熟知此組織的運作情形。1984 年洛杉磯奧運會
營銷成功,使該基金會得以根據四年壹度的奧林匹克周期(Olympiad)安排其援助計劃。
奧林匹克憲章規定:“奧林匹克團結基金是國際奧委會的壹個部門,其任務是援助國家奧委會,特別是那些最需要支持的國家奧委會。援助采取由國際奧委會與國家奧委會***同合作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可由國際體育總會提供技術援助。”盡管該基金是國際奧委會的部門,但有相當的自治性,有自己獨立的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