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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購基金的操作流程有幾種模式

法律分析:並購基金的操作流程主要有以下五種模式

1、PE機構出資1-10%,上市公司或其大股東出資10%-30%,其余資金由PE機構負責募集。

2、PE機構出資1-2%,上市公司或其大股東作為單壹LP出資其余部分。

3、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與大股東控制的其他公司壹並)與PE機構***同發起成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由該公司作為GP成立並購基金,上市公司出資20-30%,上市公司與PE機構***同負責募集其余部分。

4、上市公司出資10-20%,結構化投資者出資30%或以上作為優先級,PE機構出資10%以下,剩余部分由PE機構負責募集。

5、上市公司出資10%以下,PE機構出資30%,剩余部分由PE機構負責募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四十四條基金合同應當約定基金的運作方式。

第四十五條基金的運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閉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采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