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西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原煤開采的單位和個人,為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的繳納人。 收購未繳納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原煤的單位和個人為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的代扣代繳義務人。
三、計征依據區域內所開采原煤的實際產量、收購未繳納煤炭和持續發展基金原煤的收購數量。
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按不同煤種的征收標準和礦井核定產能規模調節系數計征。
(壹)計征公式
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征收額=適用煤種征收標準×礦井核定產能規模調節系數×原煤產量
(二)適用煤種征收標準
全省統壹的適用煤種征收標準為:動力煤5~15元/噸、無煙煤10-20元/噸、焦煤15-20元/噸。具體的年度征收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確定。
為進壹步支持山西省開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試點,日前財政部批復,同意山西省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征收標準噸煤提高3元,原礦井核定產能規模調節系數維持不變。
2011年調整後的適用煤種征收標準為:動力煤最高每噸18元,無煙煤最高每噸23元,焦煤最高每噸23元,提高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征收標準增加的基金收入用於解決引黃入晉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設,規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