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壹項、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勞動合同終止的;
(4)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金申領和支付辦法
第六條。失業人員應當自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60日內,到本單位受理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