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客戶簽訂貨物出口合同?合同約定的收匯日期晚於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企業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合同登記,自海關簽發出口報關單之日起90日內辦理債權登記。
企業沒有出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沒有約定收匯日期,或者出口合同約定的收匯日期晚於出口日期不超過90天的,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預計收匯日期晚於出口日期90天,企業在實際出口後進行合同登記,合同登記時間為出口後90天加上15個工作日,在實際出口後15個工作日內進行債權登記。
(2)實際收匯期限超過90天的,企業應在實際出口90天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同時辦理合同登記和債權登記。
延期數據金額規定為:企業延期收匯金額=前12月出口收匯金額×基本比例-(確認債權登記金額-銀行註銷金額)。
基本比例由外匯局確定,壹般不超過20%。若單筆登記金額未超過企業當前延期收匯金額,系統將自動確認債權。
對於有連續出口收匯歷史的企業,當延期收匯不能滿足需求時,可向外匯局申請調整基本比例,或申請延期收匯人工確認。壹般企業申請提高基本比例的時間應距上次提高不少於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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