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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物資接收使用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壹.捐贈物資的使用範圍:1、用於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殘助弱等困難群體;2、用於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的發展;3、用於環境保護、社會公***設施建設;4、用於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二.捐贈物資的使用管理規定:1、捐贈的物資實行分級使用管理,各級捐贈物資接收機構根據捐贈人的意願或協議,按照規定使用管理捐贈物資。2、各接收機構對使用不了或不便於儲存的受贈物資,可交上級民政部門。對不能使用的捐贈物資,經報請民政部門審查後,進行銷毀處理。3、各級民政部門對於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受贈物資,可以變賣,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應當用於捐贈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第十六條 受贈人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對於接受的救助災害的捐贈財產,應當及時用於救助活動。基金會每年用於資助公益事業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比例。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發展本單位的公益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對於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受贈財產,受贈人可以變賣,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應當用於捐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