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 2、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風險提示: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 私募基金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不得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 1)嚴格限制投資者人數:單只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合夥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50人,契約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2)嚴格限制募集方式: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民法典》
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