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擴展數據:
《生育保險辦法》第十五條生育津貼的發放期限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產假的規定執行。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第十六條按照國家規定由公共衛生服務機構或者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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