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號 第六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專用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二十三條 專用基金包括:
(壹)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壹定比例提取,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於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結余的壹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於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醫療基金,即未納入公費醫療經費開支範圍的事業單位,按照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公費醫療經費開支標準從收入中提取,並參照公費醫療制度有關規定用於職工公費醫療開支的資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二十四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壹規定的,按照統壹規定執行;沒有統壹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應答時間:2021-09-06,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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