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定,中國基金投資者享有
1.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基金投資者大會。
2.獲取基金收益。
3.監督基金的運作,獲取有關其業務和財務狀況的信息。
4.購買、回購或轉移資金。
5.獲得基金清算後的剩余資產。
6.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基金投資人大會可以對下列重大事項作出決議,並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修改基金合同、提前終止基金交易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