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後壹個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將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刊登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2、對於封閉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壹次基金的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
3、對於開放式基金,在其基金合同生效後及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壹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4、在開放式基金開放申購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