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稅收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83號)(註:目前該條已廢止)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對所銷售的開發產品承擔維護、保養、維修、更換××廢舊零部件和××廢舊設施設備的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發生的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開發企業按規定將已計入銷售收入的××廢舊零部件和××廢舊設施設備維修基金轉移給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在轉移時予以扣除。不得扣除代扣代繳的維修基金。根據兩個文件規定的精神,應該理解為企業自行扣繳但尚未使用的部分不能在稅前扣除,只能扣除實際使用的部分(已經支出或上交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