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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法人不能擔任其他法人

法律主觀:

基金會法人是指以社會公益事業為目的並以基金設立的法人。是具有獨立財產權的。基金會並沒有自己的成員或會員,基金會的管理者並不是基金會的會員,管理者的變動也不應當影響到基金會的存在。

法律客觀: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三條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範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