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證,醫保卡;
2、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和門診病歷、檢查、檢驗結果報告;
3.醫療機構出具的收費單據及相關發票。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29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