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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撤銷後維修基金退不

法律分析:維修基金不可以退。但如果是符合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導致房屋滅失的,可以進行退還。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三)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四)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