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並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
2、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報國務院批準。
3、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
4、歸集保費。
5、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6、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采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
7、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8、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