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2、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3、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采取的壹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系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