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夥伴關系是指公***部門和私人部門之間多樣化的制度安排,結果是傳統上由政府提供的公***活動或服務部分或全部由私人來安排,公私夥伴關系泛指政府與私人部門之間的任何協議。
公私夥伴關系評價標準:
(1)財務標準。評價項目財務的可行性,項目能否獨立運轉,能否確立壹個公平、合理的定價機制。
(2)技術標準。評價公***部門的技術規範,是否存在私營企業合夥人無法解決的內在技術限制,能否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
(3)運營標準。評價公***部門訂立的運營標準,是否存在私營合夥人無法應付的運營問題,私人合夥人能否承擔相應的運營風險。
(4)可接受性標準。評價公眾和利益相關者是否願意接受公私夥伴關系模式和私營部門的引入。
(5)實施標準。評價公***實體使用公私夥伴關系方法的司法程序和責任,從公營到私人的移交是否可行,在實施公私夥伴關系的過程中可否引入競爭機制。
(6)時間標準。評價規範運營的時間進度。規範運營的操作規程不及時出臺導致的結果是使資產轉移時的殘余價值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