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繳納新房維修基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
已出售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應當將首期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或者交由出售單位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自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
第十三條規定,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房屋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單位不得向購房人交付房屋。
法律客觀性: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商品房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
已出售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應當將首期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或者交由出售單位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自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單位不得向購房人交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