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為因素造成的公共設施損壞不屬於公共維修基金的範圍,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不得動用公共維修基金。
當公共設施損壞且無法找到責任人時,壹般將根據受益原則進行分攤,具體如下:
(1)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樓外公共設施的維修工程,除由專業管理部門管理的部分外,由全體業主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2)住宅樓內* * *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住宅樓內全體產權人按照各自擁有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三)住宅有兩個以上單元門的,由壹個單元的全體業主專用的設施設備維修費;單元門內所有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層內所有產權人按照各自擁有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在住宅建築中,壹層住宅建築中所有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層所有產權人按照各自擁有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設施不得改變。業主依法需要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提交業主大會討論通過,業主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