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品房銷售時,商鋪購買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商鋪維修基金交繳約定,商鋪購買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商鋪維修基金屬全體小區業主***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
第四條 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基字987號),專項用於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條 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式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