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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屬於冒名頂替,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壹)喪失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件(如死亡、失蹤、服刑等。),故意隱瞞真相,繼續冒名頂替或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二)虛構勞動關系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三)虛構、偽造、非法變更證明材料、非法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及後續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4)被保險人違反政策法規,故意隱瞞事實,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5.偽造、變造或者非法更改個人身份證明和檔案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6]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社會保障卡(證),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七)隱瞞或者編造病史,偽造或者非法篡改病歷、處方、檢查化驗報告、疾病診斷證明等醫療文書和醫療費用票據,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⑻虛假住院、掛床住院、冒名住院、分解住院,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九)虛報費用、分解費用、重復收費、調換藥品、依托醫療保險服務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⑽將超出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範圍的醫療費用納入社會保險基金,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⑾虛構事實,偽造證明材料,騙取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違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

⑿非法改變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13]已經死亡或者喪失供養親屬資格的勞動者,故意隱瞞真相,繼續主動供養親屬領取養老待遇的;

14.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