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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發票的開票範圍

行政事業單位(基金)捐贈收據發票的使用範圍為:行政事業單位(含社會團體)接受國內外社會各界捐贈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的資金時開具的票據。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的規定,“將資產、委托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無償贈與他人的,視同銷售貨物。”公益捐贈屬於稅法中“無償贈送給他人”的範圍,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擴展數據:

開具專用發票的時間規定。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時間要求開具:

(1)預付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托收結算的,為發貨日;

(2)收到款項的當天,如果采用支付和交付方式;

(3)采用賒銷、分期付款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委托人發送的代銷清單之日;

(五)兩個以上機構、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另壹個機構銷售,按規定征收增值稅,為貨物轉移的當天;

(六)向其他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提供作為投資的貨物,為貨物轉移的當天;

(7)向股東分配商品為商品轉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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