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25-35%用於建立退休人員和職工個人賬戶,具體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照顧老年人的原則制定;剩余資金用於建立統壹基金。
第二十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專項用於職工和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取現金、透支、超支和滾存自用。職工和退休人員死亡時,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可以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