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影等行業稅收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規定,文化事業建設費從2020年10月的1免征至2020年2月的1。
《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規定,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2月31日,屬於中央財政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50%繳納。對屬於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各省(區、市)財政部門、黨委宣傳部可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情況,在應繳額的50%以內減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和征收管理的補充通知》(財稅[2065 438+06]60號)規定,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建設費政策和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16]25號),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在2萬元以下(按季繳納6萬元)的企業及非企業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建設費。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第7號),文化事業建設費免征範圍擴大至2021、12、31;二是根據財稅[2019]46號文件規定,文化事業建設費由2019年7月1減半至2024年2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