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拆除資產的補償費用,包括:無法拆除的土地、房屋、建築物及地上附著物,因搬遷確實損失的機器設備的補償;
2、停產停業損失,視實際情況而定,壹般視情況包括實際經營損失和預期經營損失兩種;
3.拆遷補償費用,包括搬遷前期發生的費用、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的調試和修理費用、材料的拆除、包裝和運輸及辭退員工的補償費用;
4.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5.基於拆遷政策的獎勵費,包括快速搬遷費和拆遷獎勵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