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出了相應的規範性要求,列舉了禁止從事的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4)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5)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6)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9)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