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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廣東省物價局關於實施企業自備電廠收費政策
二○○九年六月三日 粵價〔2009〕140號
各地級以上市物價局,廣東電網公司:
壹、根據省物價局和省經貿委《關於企業自備電廠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07〕126號)的規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對企業自備電廠征收系統備用費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二、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南方電網電價的通知》(發改價格〔2006〕122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提高南方電網電價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1682號)規定,粵價〔2007〕126號文有關自備電廠應繳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應增加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即應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應包括:農網還貸基金每千瓦時2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每千瓦時0.7分,城市建設附加費每千瓦時1.4分,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每千瓦時0.83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每千瓦時0.2分,合計每千瓦時5.13分。
三、對企業自備電廠實施收費的其余事項仍按粵價〔2007〕126號文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