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80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查詢、止付、沒收銀行個人存款及存款人死亡後存款轉移或支付程序的聯合通知》:
存款人死亡後,為證明其身份並有權支取存款,法定繼承人應向當地公證處(未設立公證處的縣、市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證書,銀行據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存款繼承權有爭議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辦理轉賬或支付手續。遺產基金、股票、股份也是如此。
擴展數據
辦理繼承權公證,需要準備以下材料:直系親屬證明,包括死者父母、配偶、子女,涉及的財產文件,如存單、有價證券等。所有繼承人憑身份證和戶口本到公證處申請。
存款人死亡後,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群眾團體的職工存款,經公證部門證明,上繳財政部門保管,收歸國有。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職工可以轉為集體所有制。上繳國庫或轉為集體所有的存款不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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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繼承權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