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五章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商壹致,方可變更合同。除了中心和借款人之外,借款合同還有雙方,即委托銀行和開發商。即使四方均同意借款人縮短還款期限,根據真實性原則,也只能簽訂借款合同的補充協議重新約定新的貸款期限,但該補充協議在抵押變更時不被住建部門認可,住建部門需要四方重新簽訂新的借款合同,這違背真實性原則,與中心和受托銀行的原貸款檔案不壹致。基於以上原因,貸款期間縮短還款期限,目前不具有可操作性,也難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