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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房不繳納維修資金。

法律分析:只要是商品房,都要交維修基金,否則拿不到房子。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商品房和售後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住宅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 * *房屋使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屬於單幢房屋內業主或者單幢房屋內業主以及與其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壹般包括: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室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本辦法所稱* *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與相關非住宅業主* *用的附屬設施設備,壹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水池、水井、非經營性停車庫、公益性文化體育設施以及* * *用房內使用的設施設備。

第十二條商品房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時,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已出售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應當將首期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或者交由出售單位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自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

第十三條未按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向買受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