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於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其計稅依據是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點工程的維護和建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維護和建設。跨流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水利建設工程和跨國河流、國界河流我方重點防護工程的治理費用由中央和地方***同負擔。其計稅依據是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防洪法》 第五十壹條 國家設立水利建設基金,用於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維護和建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受洪水威脅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提高防禦洪水能力,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可以規定在防洪保護區範圍內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