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房明細賬中的余額退還業主;
2.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應當返還售房單位;出售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出售單位的財務隸屬關系,從同級國庫中予以沒收;如果是公共維修基金,必須經過業主委員會同意,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維修基金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但不能返還給個人;
3、商品房、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相關法律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住宅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4.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授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房屋滅失的,按照下列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的余額退還給業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出售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出售單位的財務隸屬關系,從同級國庫中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