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規定發放的離休幹部工資和生活補貼,按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發放的副食品價格補貼和生活補貼;
2.退休職工的退休費及按規定發放的生活補貼和副食品價格補貼;
3.退休職工的退休生活費;
4、1962減少人員生活補貼。
上述1-4費用由行業統籌管理機構按實際支出支付。
(二)下列項目費用,根據勞保費用的收支情況,由統籌管理站統壹核定壹定比例,年終撥給企業包幹使用。節余或超支部分計入企業的業務支出(如整體項目擴大,承包比例會相應改變)。
1,退休職工冬季取暖補貼;
2、退休職工的醫療費用;
3、《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死亡職工的喪葬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傷殘人員退休後的護理費和死亡後供養親屬的撫恤金;
4.勞動保險基金規定的其他項目。
(三)城鎮集體企業產業統籌後,可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養老試行辦法》建立勞動保險制度。在勞保制度建立之前,行業統籌管理機構會根據各企業承擔的工程項目收取勞保費用,扣除1%管理費後,根據不同情況在20%以內劃撥企業,作為企業勞保基金。城鎮集體企業勞動保險制度建立後,勞動保險費用按規定由行業統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