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休人員異地安置:安置地身份證或戶口簿或本人常住戶口登記卡。如未提供上述資料,可提供個人承諾書。
(2)長期在異地居住的:常住戶口或暫住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如房產證、購房合同、本人法定代表人營業執照、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居委會證明等。).如不提供上述材料,可提供個人承諾書。
(3)異地常駐人員:派出單位出具的常駐工作證明或工作合同,不提供上述資料的可提供個人承諾書;如果是在校學生,要提供學生證等能證明學生身份的材料。
(4)異地轉診人員:當地具有二級以上轉診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轉診轉院證明材料。經過長期異地就醫的參保人員在居住地以外就醫,需提供居住地或參保地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轉診轉院證明材料。農民工需要回戶籍所在地醫療機構就醫的,只需提供參保人或家庭成員的戶籍證明和疾病證明即可申請異地就醫,無需當地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證明。
(5)急診人員:門診和急診診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