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有收入的,收入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使用的部位、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其余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