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調劑基金由各省養老保險基金組成。按照各省職工平均工資的90%和應參保在職職工人數為基數計算繳費金額,解決比例從3%起步,逐步提高。中央調節基金以收入支撐,當年籌集的資金全部撥給地方政府。中央調節基金按人均定額分配,分配資金數額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核定的各省退休人員人數確定。中央調劑基金是養老保險基金的組成部分,納入中央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第三條。
中央調劑基金是養老保險基金的組成部分,納入中央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中央調節基金采取先預繳、預撥後清算的方式,按季撥付資金,年終進行統壹清算。
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實施前,各地累計結余資金原則上保留,用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養老保險基金的余缺調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