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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的違法情況如下

法律分析:壹是使用社保卡購買生活用品,或者與疾病治療無直接關系的體育健身或保健消費;二:換藥,或者換藥、倒賣藥品,套用和虛開檢查治療項目騙取醫保基金,超範圍購藥、囤積藥品。三:冒名使用:使用他人社保卡在醫院就醫,使用他人社保卡支付本應由專家支付的醫療費用。偽造病歷、票據:偽造或者使用虛假的病歷、處方、檢查化驗報告、疾病診斷證明等醫療單據和醫療費用發票作為醫保賬戶報銷憑證的,視為醫保欺詐。五:在醫院倒賣藥品,用社保卡開超過生病所需量的藥,然後再倒賣,這種手段屬於套取社保資金的行為,屬於違法或者不當得利。借給別人:把我的社保卡借給別人看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不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時繳納社會保險待遇的;(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五)其他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