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留學基金委《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第三十七條規定,
全部違約:違約人員應賠償全部留學基金資助費用並支付全部留學基金資助費用30%的違約金。
部分違約:違約人員應賠償全部留學基金資助費用20%的違約金。經使領館批準,仍可提供回國機票。
即賠償金額=公派留學人員獲得的全部資助金額+全部資助金額的30%或20%,具體要看留學人員所獲得的全部資助費用金額是多少,以及是哪種違約情況。
擴展資料《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規定的違約情況:
在留學期間擅自變更留學國別和留學身份、自行放棄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和國家公派留學身份、單方面終止協議、未完成留學計劃擅自提前回國、從事與學業無關活動嚴重影響學習、表現極為惡劣以及未按規定留學期限回國逾期3個月(不含)以上、未完成回國服務期等違反《協議書》約定的行為,構成全部違約。
未按規定留學期限回國逾期3個月(含)以內的行為,構成部分違約。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規定留學期限1個月(含)以內抵達國內的,不作違約處理。
參考資料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國家留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