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湖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參保居民應當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經報參保地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因外出務工、長期在外地居住、轉往省外醫療機構等特殊情況在異地就醫期間發生的住院費用,可按統籌地區同級定點醫療機構相關標準報銷。
未按分級診療制度有關規定辦理轉診手續的(危重病人搶救除外),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比例相應降低15個百分點。在非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予支付(危重病人搶救除外)。
擴展數據: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要求的規定:
1.完善城鄉居民醫保門診醫療保障政策,兼顧普通門診和門診重特大疾病醫療需求,按照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總額15%的比例建立門診醫療統籌基金。門診醫療統籌基金管理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2.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提高參保居民大病保障水平。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籌資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年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籌資標準的5%左右。
3.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要在《湖南省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施方案》(湘人發〔2015〕92號)的基礎上,進壹步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政策,適時調整擴大合規醫療費用範圍,提高參保居民大病保險水平。
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