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七條農村低保家庭成員、五保戶、重點優撫對象、重度殘疾人、符合條件的貧困殘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出資。?
農村居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年度預交制度,農村居民應向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鄉(鎮)財政繳納家庭成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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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八條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由以下四部分組成:
(壹)城鄉居民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政府財政補貼;
(3)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十九條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應當執行國家統壹的基金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基金預決算管理制度。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城鄉居民醫保基金銀行利息按相關政策享受優惠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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