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醫保外用藥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因為用人單位已經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藥費在醫保範圍內,應該從保險基金中支付。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支付。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符合工傷規定的診療目錄、藥品目錄、住院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護理。那麽,治療工傷的醫療費超出醫保範圍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工傷後續治療費用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如果沒有繳納,則由用人單位負擔。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62條規定,
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