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濟南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辦法》
第四條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我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的全面工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醫保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普通門診的資金籌集、管理、待遇審核和支付。
第五條《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國家藥品目錄》中的甲類藥品,納入普通門診統籌支付範圍。普通醫療費用和基本醫療項目(見附表)按規定納入普通門診統籌支付範圍。
第六條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基金的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60元。資金從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列支並單獨核算,參保人不繳費。
第七條在壹個醫療年度內,參保人員在普通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和普通門診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不含個人負擔部分)累計計算,大學生最高支付限額為500元,兒童和成人最高支付限額為400元。
第八條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待遇享受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同期待遇。普通門診統籌待遇不設起付標準。參保人員在壹個醫療年度內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大學生由普通門診統籌基金負擔65%,個人負擔35%,其他參保人員由普通門診統籌基金負擔50%,個人負擔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