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異地預繳城市維護建設增值稅及教育費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勞務、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的,應當按照建築勞務發生地和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的增值稅稅額就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